【地盤安全】勞工處展開為期四周針對新工程地盤執法行動 首三周共發出314張「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提37項檢控
發布時間: 2021/05/18 12:48
勞工處自上月23日起展開為期四周,針對在啟德發展區及九龍灣的新工程建築地盤特別執法行動。勞工處發言人指,勞工處一直非常重視建造業工人的工作安全,亦堅決維護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發言人表示,綜合首三周的特別執法行動,勞工處共巡查了54個新工程建築地盤,並發出了314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提出37項檢控。此外,勞工督察在在啟德發展區新工程建築地盤行動中查核84名僱員身分證明文件,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查證14個承建商有否遵行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
發言人重點指出,在第三周的特別執法行動中,職業安全主任巡查17個新工程建築地盤,並發出了97張「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提出15項檢控。上述法定通告及提出的檢控主要涉及在樓邊沒有加設護欄及工人沒有使用安全工作台、在吊運作業中沒有充分地穩固其負荷物,以及工人沒有配戴適當安全帽及護眼用具等。在行動中,勞工處亦留意到有承建商就挖掘工程,沒有妥善維修及不安全操作挖土機,有可能會引致挖土機翻倒的嚴重意外事故。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合法受僱。聘用非法勞工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僱主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補償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外,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勞工處再次提醒承建商及僱主必須就其工作提供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僱員亦須與其僱主合作,遵守所有安全措施及適當使用所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避免危害自己及他人的工作安全。就僱員權益及福利方面,僱主必須確保求職者合法受僱,以及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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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卓鋒